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8-01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 汕頭公路局原局長、黨委副書記李建忠,任職期間套取公款為個人購買轎車;向商人索賄400萬,“借”而不還。並且包養數名情婦,用賄款供情婦買房。近日,廣東省高院對李建忠貪污、受賄一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汕頭市中院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6年。
  指使下屬套取公款買車
  1953年出生的李建忠是廣東省南澳縣人,大學文化。2005年4月至2011年8月任汕頭市公路局局長、黨委書記,2011年8月至案發前,他任汕頭市公路局局長,黨委副書記。2012年6月,汕頭市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李建忠收受賄賂,生活嚴重腐化墮落,包養多名情婦並非婚生育。並稱,其涉案金額近2000萬,已移送檢察機關。
  近日,李建忠案有了二審結果,法院認定其犯貪污罪和受賄罪,但涉案金額只有400多萬元。
  法院認定的一項貪污事實是套取公款,貪污14.2萬元。
  2007年11月,李建忠為購買一輛克萊斯勒BJ7270CX轎車自用,向吳某標借款39萬元,並以吳某標的名義登記入戶。李建忠打電話給公路局直屬分局局長陳某童,要求部分車款由直屬分局解決。陳某童說沒錢,李建忠遂以“創衛綜合治理費用補助”的名義簽批撥款20萬元給直屬分局,並指使陳某童通過虛列支出的手段,套取現金14.2萬元,還給了吳某標,但餘下24.8萬元一直未還。2009年10月,李建忠將該車過戶至其情婦郝某英的兄長名下。
  據汕頭市公路局某領導的證言稱,李建忠有兩輛專用公車,一輛豐田牌4500越野車,一輛是別克君越3.0。而克萊斯勒轎車屬於私車,沒有在局裡登記。
  主動找公司“借”款400萬
  2008年4月至2010年期間,汕頭市華廈文化旅游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華廈公司)和核工業華南建設工程集團公司(下稱華南公司)合作,由華廈公司融資建設華南公司中標的汕頭市國道324線潮陽紅旗嶺至梅花路段大修工程BT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是汕頭市公路局。
  2009年下半年,李建忠的女婿謝某偉,因朋友想借400萬元周轉,他轉而向岳父求助。李建忠找到了華廈公司股東黃某輝。據黃某輝稱,李建忠開口借錢,他儘管不樂意,但考慮到有工程在他手上,便同意“想想辦法”。之後,李建忠再三催促,黃某輝同意借款400萬元,併在打款前要求李建忠出具了一張借條。
  黃某輝稱,一年多後,他多次催促李建忠還錢,但李建忠一直推脫不還。2010年的春節,李建忠又開口要了20萬元“過節費”。之後,李建忠在提前支付工程回購款等方面提供了方便。
  據謝某偉的證言稱,400萬的借款幾個月後便還給了李建忠,而李建忠卻要求匯入其弟弟李某和情婦王某的賬戶。據王某稱,2009年底,她的賬戶匯進了100萬元,王某用這筆錢在南京買了套房子,李建忠知道後有些不悅,但仍默許了。
  法院:名為借款實為索賄
  庭審中,對於這筆400萬的“借款”,李建忠一度辯稱是黃某輝要求他“緩一緩”,才沒有還。
  省高院審理認為,向黃某輝借款時,李建忠掌控的其弟的銀行賬戶中定期存款為372萬元,李建忠妻子在中國銀行賬戶的存款為25萬元,李建忠本身具有一定的出借能力,可見,向黃某輝借款僅是索賄的藉口。
  借款時間比借條落款時間晚了2個多月,也不符合常理。之後李建忠將還款打入其弟弟和情婦賬戶,可見無意歸還。綜上,李建忠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向黃某輝索取財物,應以受賄罪論處。
  省高院最終維持汕頭中院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6年。
    (原標題:公款買私家車包養多名情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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