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報訊(記者 湯小均)13日,平武縣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宋某某受賄案開庭審理。經查,其在任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受賄21萬元。法院當天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宋某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月,平武縣大橋中學教師楊某某多次找到時任平武縣國土資源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宋某某,請托宋某某為其安排調入該局工作。同年9月底,楊某某以其妻名義辦理了一張存有3萬元的銀行卡,並註明金額及密碼,將銀行卡夾入調動申請文件送給宋某某。事後,宋某某將3萬元取出耗用。2012年12月,經宋某某簽字同意,楊某某辦理了工作調動手續。
  2013年元旦期間,掛靠於國家測繪局第三大地測量隊的工程承包商朱某,為使平武縣國土資源局儘快撥付其承包的一個項目工程款,將8萬元現金送與宋某某,宋某某將此款收取後耗用。2013年元旦期間,綿陽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田某某,因承建的平武縣某房產項目未能按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為延緩繳納,田某某將10萬元現金送與宋某某,宋某某將此款收取後耗用。被告人宋某某3次共收受賄賂人民幣21萬元,案發後,全部退繳贓款。
  法院審理認為,宋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宋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因宋某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悔罪表現,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平武縣人民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對違法所得21萬元依法予以沒收。  (原標題:平武原國土局長受賄21萬被判5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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